少年溺亡采沙场管理人担责吗
2013年10月12日下午,信宜市金垌镇某中学初一学生黎某醒、黎某浩与同学黎某年、黎某松结伴到该镇河道的一采沙场玩耍。在玩耍过程中,黎某醒登上了沙场设在水面上用来抽沙的小竹排。黎某年、黎某松一起撑着小竹排,顺着水势向下游漂去,黎某醒、黎某浩下河去追,当黎某浩游至河道沙场中心时忽然沉下水,黎某醒见状去救黎某浩。因黎某醒不习水性,在距离黎某浩沉水处5米、离岸边6米时亦沉下水。两人不幸溺水身亡。黎某年、黎某松则逃生上岸。
事后,经有关部门查明,2009年,金垌镇某村委会将事发现场的河段,承包给采沙老板陈某、刘某采沙,二人未取得开采河沙许可证。两死者的父母认为,沙场的经营者与管理者未采取警告、防护等措施,具有管理不当的重大过错,对两少年溺水身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3年11月,两家父母一纸诉状将沙场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5万元。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少年溺亡采沙场 管理人被判赔偿17.2万元 作者:关家玉)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亦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刘某在未取得开采河沙许可证的情形下进行抽沙,违反相关法规。其行为客观上导致主河床加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他人构成安全隐患,其未在引水渠道及取水闸门处采取警告、防护等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次事故应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然黎某醒、黎某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不会游泳到深水区域去玩水的风险,其行为存在过错,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因此,可相应减轻陈某、刘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