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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治病为幌子奸淫少妇啥后果

2014-10-08 8:41:02 作者:李华阳 155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以治病为幌子奸淫少妇啥后果

近日(9月26日),广东茂名一凉茶铺老板郑某以用艾草治病为幌子,奸淫前来看病的女子。

据经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郑某在位于茂名坡心镇某村边开了一间凉茶铺,已过不惑之年,略懂中医的他顺带用艾叶施灸帮人治病。8月11日,附近一名年轻少妇因头痛病找到郑某看病,交谈之后郑某得知该少妇的丈夫外出务工,便称少妇身体虚寒,需要用艾草熏疗一下。在熏疗过程中,郑某色心顿起,谎称少妇的病还要“近男人”才能医好,少妇的老公不在家,只好自己来“近”了。接着便对少妇实施了奸淫行为。事后,郑某给了少妇几根艾草和几条鱼,并叮嘱少妇不要将“近男人”之事和其他人说。

不过,该名少妇回到家后,始终觉得事有蹊跷,便将事情经过电话告知了在外务工的丈夫。丈夫得知此事后便叫家人带少妇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迅速将郑某抓获归案。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以治病为幌子奸淫少妇 事后给条鱼“封口” 作者:刘卫东 陈云飞 于兵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本案中,郑某以治病为幌子,违背妇女意志,蒙骗女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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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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