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弟弟欲强奸同母异父姐姐遭拒杀人法律分析
17岁弟弟半夜起歹念,欲强奸入睡的姐姐,姐姐不从,弟弟恼怒之下将姐姐残忍伤害。
今年9月15日12时许,新疆伊宁市公安局110指挥调度室接到报案,在伊宁市宁西公园东侧一路边空地发现一被包裹的人形物体。接到报警后,伊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派出所、巡控支队及相关技术人员立即赶往现场。
经勘验,死者全身被被子和毛毯包裹,双手被电线捆绑至身后,脖子及右手手腕处有锐器伤,初步确定系他杀。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全面侦破。
就在专案组确定尸源的过程中,16日,古某带着儿子,和女儿的男朋友到刑侦大队报案,古某23岁的女儿的失踪。古某焦急地说,她的女儿至今未归,电话也无法接通。14日20时,男友将热某送回家,当时家里两个弟弟都在,之后就不见了踪影。女儿平时很懂事,从未在外面留宿。
专案组民警拿出死者热某的照片让古某辨认,古某和女儿的男朋友都确定死者就是失踪的热某,而与姐姐同母异父的弟弟帕某却说照片中的人一点都不像姐姐。
细心的民警发现弟弟帕某的神情很紧张,而且手上有伤。当民警询问手上的伤是怎么回事?帕某一会儿说是和别人打架弄伤的,一会儿又说是蜜蜂蛰的,前言不搭后语,而且相互矛盾。此时,警方确定帕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专案组迅速赶到位于伊宁市的古某家里,在古某家里发现大量血迹。专案组立即对帕某进行审讯,帕某交代了杀害姐姐热某的犯罪事实。
15日凌晨2时许,帕某潜入姐姐热某房间,欲对入睡的姐姐热某实施强奸,热某被惊醒后,拼命反抗并厮打在一起。帕某恼羞成怒用水果刀将热某杀害。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17岁弟弟欲强奸同母异父姐姐遭拒 将其残杀 作者:潘从武)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帕某潜入热某房间,欲强行与热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涉嫌强奸罪,属于未遂,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遭热某反抗,另起犯意怒而杀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涉嫌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并罚,鉴于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