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副庭长强奸女村官啥性质
网曝内容显示,9月26日,子洲县女村官张某与苗家坪法庭副庭长赵某下午一起吃饭,由于不胜酒力,张某提前回单位宿舍休息。当晚,赵某酒醉后直接进入张某房间,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张某表示,当晚,她因酒醉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被赵某强奸。事发后,她本想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但担心名誉受损,并影响到家人,所以做了较长时间的思想斗争后,到国庆长假期间才选择报警。
10月9日,子洲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苗家坪法庭副庭长赵某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陕西子洲县一法庭副庭长涉嫌强奸女村官被刑拘 作者:石志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酒醉女村官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涉嫌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