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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捅人事件”元凶行为咋定性

2014-10-11 9:32:22 作者:李华阳 59人浏览 0人评论

“平舆捅人事件”元凶行为咋定性

10月6日下午,平舆县县城里发生一起恶性伤害案件:一年轻男子手持水果刀在县城的闹市区行走,看谁“不顺眼”就划谁的脖子。在河南平舆县城永乐大市场附近,造成多人受伤,其中4名儿童,最小年龄为5岁。事后,在群众的围堵下,该男子被擒获,现已被警方控制。目前受伤儿童正在医院救治,其中两人伤势较轻,两人伤势较重没有生命危险。

经警方初步讯问,犯罪嫌疑人蔡森茂,男,20岁,东皇街道办事处刘凡居委会后刘营人,自称报复社会,遂于2014年10月6日下午5时许,在永乐大市场北门、西门持刀对街上的群众进行伤害,共造成5人受伤。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河南男子持刀伤害4名儿童 市民合力擒嫌犯 记者:孟凡泽)

 

李华阳律师: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蔡森茂自称报复社会,手持水果刀看谁不顺眼就划谁的脖子,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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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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