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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有权利要求小燕返还自己母亲赠与张五的房产吗

2014-10-11 10:33:18 作者:李华阳 56人浏览 0人评论

张三有权利要求小燕返还自己母亲赠与张五的房产吗

旁白:于天这天专门把全家人召集起来,说要宣布一件事情。于天的儿子张三,儿媳妇小燕都到了,于天一看人齐了,于是拿出了一个本本,大家凑上一看是房产证。

于天:大家都看到了啊,这是一张房产证吗,这上面写的是我和我孙子的名字,我们张家这次啊小燕立了大功,给我们生了个大胖小子,我呢寻思着也要为我孙子张五留点东西,我老太太也没多大的本事寻思着这张三他爸走的时候给我留了点钱,我就买了套房子,上面我孙子的名字也在上面,以后这套房子在我百年之后就全归我孙子所有了。

小燕:哎哟妈,有钱您自个留着花呗,这张五才多大一点啊,他还什么都不知道

于天:他长大不就知道了,我这身体也不好,我得给我孙子留点东西,他长大了还能对我有点印象。这房产证就让小燕保管吧。我还写了一个赠予书,这给张三保管。拿好了啊

旁白:光阴荏苒,不知不觉中六年时间过去了,于天老太太三年前也离开了人世,一家人还是那么不紧不慢的过着日子,然而,这天,张家人正高高兴兴在家给小张五庆祝生日的时候,一位不速之客的到来打破了张家的平静。

(敲门声)

张三:来了,谁啊,你是

王生:你好,我找小燕

张三:找小燕啊,哦,她在里面,你请进,小燕,有人找

小燕:来了,谁啊,我正上菜呢,你让客人先坐(打破东西的声音)

张三:哎呦,你怎么那么不小心啊,来来,你别管了,别割着手了

小燕:厨房里还有汤,你先去看看

张三:哦好,你坐啊,我去厨房看看

小燕:你来干什么。

王生:我来看我得儿子

小燕:这里没有你的儿子,我们的事情早就结束了,你是不是不害死我你不甘心

张三:饭好了,一起来吃吧,今天我儿子过生日

小燕:哦,不了,他给我传个话,单位里的一些事,这就走了

王生:张先生,我是马上要走了,不过,走之前我要告诉你,小五是我的儿子,我才是他的生父,我这次来,就是要要回我的儿子的,你们先商量一下,我改天再来。

旁白:王生的话对张三来说如同晴天霹雳,他很快的和儿子张五做了DNA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张五并不是张三的亲生儿子,拿到检测结果的张三欲哭无泪,他质问妻子小燕,小燕说,王生是她的前男友,后来分手后小燕和张三在一起,谁知就在小燕和张三准备结婚前夕王生又来找小燕,他们两个又旧情复燃了,但是当小燕发现自己怀孕的时候,王生又消失了,小燕只好嫁给了张三。张三知道真相后象小燕提出了两点要求

张三:既然孩子不是我的,没什么好说的了,我有两个要求,第一。我要和你离婚,张五,不,不应该叫张五,应该叫王五,就归你抚养,这六年的孩子的抚养费,精神损失费我要你全部给我。第二,王五名下的那套房产,你要还给我

小燕:我同意离婚,但是那房子是你妈给小五的,我不会还给你的

张三:我妈是给他亲孙子的,不是给野种的,还不还,不是你说了算的,你还也要还,不还也要还。

 

旁白:听众朋友们,张三有权利要求小燕返还自己母亲赠与张五的房产吗?

(来源:河南人民广播电台信息广播  原标题:张三有权利要求小燕返还自己母亲赠与张五的房产吗 频:AM603、FM105.6  时间:2014年10月10日下午14:00-14:40  监制郭柯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诺诚合同。本案中,老太太于天表示将其所购房屋赠与张五,并写下赠与书,其与张五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该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随着老太太在其所购房屋产权证上加上了张五的名字,该房屋一半产权的财产权利同时发生转移,手续完善,张五成为该房屋的共有人,非有法定原因,老太太不得撤销该一半产权的赠与,但另一半产权因未过户,权利未转移,老太太依然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主张任意撤销权。

当然,如果老太太在世时,张五被证明并非其亲孙子,其虽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已然赠与张五的一半产权,但其之所以将该一半产权赠与张五,是基于张五系其亲孙的错误认识,属于对赠与行为的对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其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其对张五的赠与。

而事实上,当发现张五并非其亲孙的时候,老太太于天已然离世,其已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能再主张任何针对该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其与张五之间的赠与合同处于生效的状态,基于该赠与合同,老太太离世后,张五有权请求过户所涉房屋的另一半产权,并最终取得该房屋的所有产权。

那么,老太太于天离世后,作为其继承人的张三是否有权利撤销其母亲对张五的赠与呢?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张三并非该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其无权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张五提出该赠与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另外,虽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然而本案中,张五不曾有因违法行为致使老太太于天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老太太于天的离世也并非张五造成,因此,老太太于天的继承人张三不可据此条款主张撤销权。也就是说,张三并没有权利撤销老太太于天对张五的赠与。

综上,张三无权要求返还其母亲赠与张五的房产。

另,老太太于天一开始明确表示,其购买房屋的钱系其去世的丈夫留给她的,这笔购房款其实是老太太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该作为其丈夫的遗产由老太太及其儿子张三共同继承,也就是说该笔购房款的四分之一是属于张三的,但张三明知老太太用该笔款项购买了房屋,未表示异议,且六年内一直未主张父亲留给他的这部分权益,迄今已过诉讼时效,最终也丧失了这部分权益的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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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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