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电线杆”问:入赘女婿享有同等分配权否?
李华阳律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入赘女婿,已到女方住所落户的,享有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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