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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带12岁女生开房啥后果

2014-10-13 13:56:54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老师带12岁女生开房啥后果

12岁的女学生小颖(化名)小学毕业后,在假期参加了班主任老师曹某的补习班,其间,曹某与其开房多次。曹某为封其口,每次开房后都给小颖数额不等的现金,并先后送其两部手机。

经过警方询问调查,小颖参加补习班期间,曹某利用周末时间,多次带着她到不同的宾馆开房,同时诱骗她脱光衣服,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第一次被带到了北二环一个宾馆,孩子说她不想进去,却被曹某恐吓着,同时强行拉着胳膊进入房间。随后数次都是在学校附近的几处宾馆。”

每次开房过后,曹某都会给小颖不同数额的现金,让她买些自己想买的东西。“最多一次给了200块,孩子小不懂事,发生了这事儿也一直不敢开口讲”,小颖父母均表示,他们实在替孩子难过,本来是来北京打工赚钱,“想不到却被这样的老师给祸害了。”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老师带12岁女生3个月开房9次 送手机方便联系 作者:施志军)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曹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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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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