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向老公借10万离婚后能索回吗
阿娟与阿远是一对八零后夫妻,两人于2012年2月2日结婚,个性独立的两人都不喜欢对方干涉自己,都喜欢各花各钱,各还各债,于是两人口头约定:结婚前、后双方财产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
2012年2月底,阿远以其个人做生意为由,向阿娟借款10万元。2013年5月8日,阿娟要求阿远补写借条,阿远遂亲笔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借到阿娟现金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借款人阿远 2013.5.8”的借条,并按上指模后交给阿娟收执。
今年1月底,阿娟与阿远因感情不和,经协议后心平气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的协议也有“婚后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的明确表示。
原本以为夫妻一场,前妻会念旧情,阿远对借款一直不在意。不料,今年5月,阿娟向阿远发出了白纸黑字的催款书,见前夫一直不肯还钱,7月底阿娟把前夫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婚内向其所借的本息。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老公向老婆借10万 离婚后法院判偿还 作者:林霞虹)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案中,阿娟与阿远原属夫妻关系,其双方约定婚后各自财产各自所有,是双方处分其财产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阿远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向阿娟借款10万,该借款系阿远个人债务,阿远应予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