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遭强暴家属能“私了”吗
2011年1月14日,南雄市某中学初二女生小丽(化名)与同班女同学雷某与雷某男朋友李某一起到南雄市某旅馆开房住宿。随后,女伴雷某与李某同住一间房,小丽独住一间。当晚半夜,李某的朋友曾某来到该旅馆,进入到小丽住宿的房间里,强行与小丽发生了性关系。
小丽被人强暴后,施暴者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以2万元私了,并要求警方撤案。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少女遭强暴家属两万私了 施暴者获刑5年半 作者:卜瑜)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曾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最终由法院来判定其是否应受刑事处罚。相关当事人的“私了”行为本身不仅不合法,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