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过18岁生日犯罪能从轻处罚吗
2014年2月3日是被告人李某的十八岁生日,生日刚过的第二天李某应他人邀请参加持械聚众斗殴。
2014年2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的朋友王某、高某在蚌山区某网吧上网时与张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分别电话邀集人员打架。被告人李某接王某的电话后,背着钢管、砍刀,带着另外两人朝该网吧赶去。张某、孙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到网吧将王某、高某带出网吧进行殴打,后张某、孙某等人向东离去,接着王某带领赶到现场的被告人李某等人追上张某、孙某等人,使用钢管、砍刀对张某、孙某进行殴打。孙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头面部外伤,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生日刚过持刀伤人 年满十八未获轻判 作者:王林)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准备砍刀、钢管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李某于十八岁生日过后第二天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不再具有未成年人从轻减轻之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