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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青年海中溺亡海边村庄担责吗

2014-10-14 9:35:33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女青年海溺亡海边村庄担责吗

10月3日下午福州长乐松下镇大祉村海边,4名女青年在海边游玩时,被海浪卷入海里,福州长乐消防中队官兵对溺水女子进行搜救,但不幸全部溺亡。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福州4名女青年被海浪卷走溺亡)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为过错损害他人身体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亦有过错的,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如果福州长乐松下镇大祉村与事故海域之间存在利益或管理关系,其未依法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否则,大祉村并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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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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