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延误诊断致患者左睾丸坏死切除医院担责吗
2013年7月1日,“90后”小伙阿平因阴囊肿痛,前往福州市第二医院门诊部就诊。同日,院方安排了一名医生对阿平进行多普勒超声检查。
诊断结果为:“双侧附睾形态增大,周边见少许血流信号(左侧附睾炎?);双侧睾丸鞘膜腔积液。”次日,阿平到该院住院治疗。
同月5日,院方对阿平的病情再次进行超声检查。此次的诊断结论为:“左侧睾丸回声增粗不均,未见明显血流信号(睾丸坏死待排);左侧精索远端团状强回声,未见明显血流信号(精索扭转待排);右侧睾丸鞘膜腔结石。”
阿平的家属见第二次诊断的结论与第一次差别很大,对医院的诊疗水平产生了怀疑。在他们的强烈要求下,院方于同日将阿平转至协和医院就诊。
左侧睾丸被切除状告市二医院
协和医院经检查认为,阿平的左侧睾丸扭转、坏死,后予以手术切除。阿平于同月9日出院,医嘱为:“门诊随访,术后3个月内避免重体力劳动及剧烈体育运动。”
阿平认为:最初就诊的三甲医院安排了非“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的医师对他进行检查,且未及时作进一步检查并对症采取救治措施,造成他的病情诊断错误,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间,导致其左侧睾丸坏死切除,严重影响了他的生育功能。为此,他诉诸法律,要求市二医院赔偿他的各项损失。
仓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委托了一家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市二医院在对阿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断。其延误诊断与阿平的左侧睾丸坏死、最终切除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90%左右。阿平一侧睾丸缺失达十级伤残,未发现他有因一侧睾丸缺失尚需继续治疗的并发症或后遗症。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因延误诊断致患者左睾丸坏死切除 医院判赔17.9万 作者:陈鸿星)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系侵权责任,应同时具备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要件。本案经鉴定,市二医院在对阿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断。其延误诊断与阿平的左侧睾丸坏死、最终切除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90%左右,因此,院方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