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逼姐夫跳河自尽咋定性
“当时气不过,我就是要他跳河淹死。我当时想,如果他不跳我就推他下去,或者用刀捅死他,丢他下去。但直接捅死他我又下不了手。”
“你究竟对我老婆有什么企图?你既然做了对不起我和我姐姐的事,你该怎么办?”今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在自贡大安区龙湾大桥上,一男子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逼迫另一男子与自己一同跳河自尽。但因二人都没有跳河自杀的勇气,持刀男子又威逼对方与自己一起走入威远河中,并在河水中用刀刺伤对方,最终致其溺水窒息死亡。
日前,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大安区检察院获悉,陈郁在作案后当天中午2时许即到警方投案自首。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怀疑妻子与姐夫暧昧 持刀逼姐夫跳河自尽 作者:余琰 彭峰)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陈郁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用水果刀逼迫姐夫与自己一起跳河,并在河里用刀将姐夫捅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