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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当街向他人泼硫酸咋定性

2014-10-15 9:22:11 作者:李华阳 29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当街向他人泼硫酸咋定性

10月11日,西安一名中年女子向一位二十多岁的年轻女子泼硫酸,年轻女子边跑边哭,女子身上烧的很严重。

12日凌晨零时许,记者从莲湖警方获悉,受害者张某被泼的的确是硫酸。泼硫酸者姓万,今年45岁,和丈夫均为江西人,在西安做生意,就居住在西关附近一小区。事发后,她直接去了辖区派出所投案。

受害者张某也是江西人,她们是老乡。警方初步掌握的情况是,张某也已婚。万某怀疑张某和自己的老公关系暧昧,于是就伺机报复。万某对泼张某硫酸一事供认不讳,她说,这么做,是因为内心对张某有愤怒。

张某,今年25岁。医生介绍说,其烧伤位置为颜面部、颈部和两个手等。受伤面积约为30%,属于重度烧伤。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西安一女子当街被泼硫酸 三名路人被误伤泼人者已投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法定伤情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万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当街向人泼硫酸,致人重度烧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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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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