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精细程度不够致声音嘶哑医院担责吗
2012年9月的一天,巩义市的张女士因脖子上长了一个包块而到巩义市某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甲状腺肿物”,并住院接受治疗。三日后,其主治医生杨医生为张女士做了甲状腺肿物切除手术,一周后张女士出院,出院时张女士无声音嘶哑、无呛咳等状况。但出院后没多久,张女士便出现了声音嘶哑的状况,对此,张女士多次向杨医生咨询反映,杨医生解释说声音嘶哑是术后的正常情况,三个月左右便会恢复正常,不需要药物治疗和检查。
但很快,一年的时间过去了,张女士的情况一直没有好转。2013年11月,张女士到其他医院做了咽喉内窥镜检查,被诊断为:左侧声带麻痹。
鉴定机构经鉴定认为:院方对张女士的甲状腺手术精细程度不够,与张女士的左喉返神经损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张女士因喉返神经损失致发声困难,语言不畅,构成九级伤残;院方对张女士出院后声音持续嘶哑,应及时建议其做相关检查或修复手术,但因其疏忽,致使张女士失去了最佳修复治疗时机,存在没有尽到医疗注意义务的过失;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30—4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女子甲状腺手术后声音嘶哑 医院被判赔偿2万元 作者:刘晓培)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系侵权责任,应同时具备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要件。本案中,巩义市某医院对张女士的甲状腺手术精细程度不够,且存在未尽到医疗注意义务的过失,给张女士造成了喉返神经损伤的结果,被告医院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