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东升”问:我公司总经理张某把原属于我公司的商业机会介绍给了他妻妹,并从中获取十万元好处费。请问,我公司可以主张这笔好处费吗?
李华阳律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张某应当将10万元好处费归还给贵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