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暴女生并胁迫为其寻作案目标法律分析
2013年的10月,15岁的女高中生小凤经同学介绍与高某成网友,在一次相约唱歌后被高某带至宾馆发生性关系。两天后,高某威胁小凤,让她带其他女孩子给他,如若不然,就要继续纠缠她,甚至伤害她的家人。小凤因为害怕,就以朋友请客出去玩为由,找来还在上初中的邻居小琪。高某将二人带至网吧上网,骗小琪说自己有急事要回家,可以开间房让小琪与小凤在房间内上网休息。小琪信以为真,但一进房,高某就反锁了房门,威胁小琪不听话就要拍裸照,逼她就范。
高某未就此罢手。之后,他又不断打电话威胁小琪让她继续带女孩。小琪害怕高某的纠缠,就找来同学小丽,带至高某家中。高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小丽激烈反抗,没有得逞。
在高某变本加厉的威胁下,小琪只好又为其寻觅了目标,但此次高某因迟到没有接到女孩。两次未遂心愿的高某将小琪带回了家,事后给了小琪一百块钱让她打车回家。内心煎熬的小琪在出租车上哭了起来,好心的司机问了她缘由,听完后将车子开到派出所,劝其报案。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多次强奸女学生 威胁受害人为其寻作案目标 作者:范天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本案中,小风和小琪为高某胁迫参与犯罪,系胁从犯,依法应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