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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2014-10-15 11:34:08 作者:李华阳 8人浏览 0人评论

姚明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今年4月,因认为自己购买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有虚假宣传嫌疑,冯长顺将经销商百姓阳光大药房及该产品代言人姚明告上法庭。随后,姚明以其住所地在上海徐汇区为由,向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至该地法院审理。7月30日,西城法院对姚明所提管辖权异议申请进行了审理。

姚明对异地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针对姚明的恶意起诉,但姚明不存在涉及虚假宣传的情形,故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姚明的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另一被告百姓阳光大药房也同意姚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是本案表面系冯长顺针对其药店提出的产品责任纠纷,由姚明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是针对名人的恶意诉讼,希望通过诉讼获取关注度,让知名度极高的人和企业做出相应的让步。但原告冯长顺并未同意姚明的前述申请。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姚明代言涉嫌虚假宣传被诉 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驳回 作者:李林)

 

李华阳律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姚明的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故以上海市为其住所地,而另一被告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主要营业地也在北京市,故北京市为其住所地。该两被告属于同一诉讼中的两被告,且住所地分属两个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姚明以自己住所地在上海市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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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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