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路桩绊倒业主物业担责吗
据原告王晴(化名)女士称,今年6月的一天,她下班后在小区内行走时,被物业公司安装的路桩绊倒,致其左股骨内髁粉碎性骨折。王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安装路桩后,未对路桩尽到管理义务,路桩开启后仅留底部,具有安全隐患,因此物业公司应对其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表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代理人声称,事发当天确因需要将路桩开启,但物业公司已对路桩尽到了充分管理义务,王女士摔倒是她自身未注意安全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关。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小区路桩绊倒业主 业主物业担责三七开 作者:林靖)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亦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小区路桩负有管理义务,而物业公司在开启路桩后未对仅留底部的、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路桩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设置提示标志等,其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当对王女士的摔伤承担一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