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月亮之上”问:我公司是一家有限公司,正与一家国有独资公司以及自然人王铁协商,拟设一合伙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不知这个企业能否是普通合伙形式?
李华阳律师: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如果设立合伙企业只能是有限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