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青春的影子”问: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是否一定被禁止?
李华阳律师:《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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