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房邀“粉友”吸毒未牟利是犯罪吗
生于1983年的曹某花被“粉友”称为“心梦”,有吸毒史。恋人关系的涂某斌、张某燕(均被强制戒毒)是曹某花的朋友,2014年1月21日下午,涂某斌、张某燕到曹某花登记入住的长汀县大同镇某宾馆房间内居住,曹某花为寻刺激,提议吸食冰毒并联系别人送毒品上门,随后饶某(另案处理)及一名年轻男子来到宾馆,还带了一小袋毒品和吸食冰毒的工具。曹某花等5人在宾馆内吸食冰毒,之后饶某及年轻男子先行离开。当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宾馆当场抓获被告人曹某花及涂某斌、张某燕三人。经公安机关现场检测,三人的检测样本均呈冰毒阳性。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80后女子为寻刺激开房邀“粉友”吸毒获刑 作者:曾昭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本案中,曹某花在其租住的宾馆客房内,为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