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事实发帖泄愤咋处理
刘小花(化名)在城步某局做文印临时工,杨小莉(化名)系该局局长,刘小花多次要求与该局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局党组研究未通过,刘小花为此与杨小莉发生多次争吵。后刘小花在湖南省知名网站发布网帖,捏造了杨小莉在单位采购、活动组织中收取回扣的事实,同时暗指杨小莉通过母亲生日等收礼敛财。网帖发布后,该县县委政法委对网贴所涉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了网贴失实的调查结论。后杨小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小花向其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捏造事实发帖泄愤 法院依法判决担责 曾为挽留女友剁指 作者:周炬明)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刘小花在网络上发表针对杨小莉的不实内容的网贴,并用侮辱性语言对杨小莉进行人格侮辱,刘小花的行为已超出正当舆论监督的范围,网贴的发布,造成杨小莉社会评价的降低,客观上损害了杨小莉的名誉,刘小花的行为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