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诱男童到家里上网趁机猥亵咋定性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多次诱男童到家里上网趁机猥亵咋定性

2014-10-20 17:18:30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多次诱男童到家里上网趁机猥亵咋定性

曾某系一名男同性恋,为掩饰其男同身份娶妻并育有一子。曾某家附近新开一家网吧,经过多次观察他发现很多未成年男性在该网吧上网深夜不归。为满足其不可告人的男同性恋欲求,2013年底至2014年5月间曾某在该网吧内寻找深夜上网未归的未成年男子,以其家中有电脑可以上网为由,先后将被害人小明、小军、小石(三人均系化名,案发时均未满14周岁)诱骗至其家中上网。其后在家中二楼卧室内和自己的私家车内分别采取抚摸、亲吻、搂抱等手段对三被害人进行猥亵。案发后,曾某妻子多次找到三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愿意对曾某的行为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通过不懈的努力终于取得了小军、小石家属的谅解。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多次诱骗男童猥亵 为掩饰男同身份娶妻生子)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本案中,曾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采取抚摸、亲吻、搂抱等手段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