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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结婚仪式后彩礼应否退还

2014-10-20 17:40:09 作者:李华阳 63人浏览 0人评论

举行结婚仪式后彩礼应否退还

2013农历5月,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订婚后,原告给付被告黄某彩礼钱48 000元。2014年1月1日,两人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告父母因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订婚及举行婚礼另花费74 370元。举行婚礼后被告黄某在原告家中居住了一段时间,后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黄某离开原告家中,故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为求退还彩礼钱 将昔日“恋人”告上公堂 作者:郑卫华 路琴)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刘某与黄某虽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要求返还按习俗收取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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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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