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结婚仪式后彩礼应否退还
2013农历5月,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订婚后,原告给付被告黄某彩礼钱48 000元。2014年1月1日,两人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告父母因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订婚及举行婚礼另花费74 370元。举行婚礼后被告黄某在原告家中居住了一段时间,后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黄某离开原告家中,故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为求退还彩礼钱 将昔日“恋人”告上公堂 作者:郑卫华 路琴)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刘某与黄某虽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要求返还按习俗收取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