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绿云”问:我与我丈夫已分居两年,在这期间,他先后与数名女性同居,后来我出于报复,也与他人同居至今,现在我想离婚,我可以向他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吗?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因为您与对方都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因此,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你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