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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露馅开车拖人狂奔逃咋定性

2014-10-22 12:05:35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诈骗露馅开车拖人狂奔逃咋定性

南京市民孙先生前不久在回家途中遇上一位男子要低价卖给他一批铜丝。孙先生见有利可图就付给该陌生男子800元。没想到很快发现买来的黄铜被调包变成了黄土。骗子开车要逃,孙先生冲上去抓住车门把手阻止轿车行驶,但对方根本没有停车,反而加速把孙先生拖在地上继续前行。孙先生死死抓住车门不愿松手,对方竟然用老虎钳夹孙先生的手,随后逃离了现场。

溧水警方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通过调阅案发现场的沿途视频监控,民警发现一辆苏EA牌号的轿车有重大作案嫌疑。车上男子为安徽籍男子孙某,孙某有个同伙路某,二人既是安徽老乡,又都有调包诈骗的前科,还是牢友。近日,这两人被警方抓获归案。经审查:因手头拮据,出狱后的孙某、路某两人决定重操调包诈骗“老本行”!两人购买了铜丝、蛇皮袋和黄土等作案工具,在苏州租赁了轿车,驾车四处寻找作案目标。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诈骗露馅先开车拖人狂奔 再用老虎钳夹手 作者:焦哲)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它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本案中,孙某、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被发现后采取暴力抗拒抓捕,开车拖人狂奔,再用老虎钳夹手,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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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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