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到老师家补课遭其丈夫性侵法律分析
“广受网友关注的江苏省金湖县10岁女童在该县某小学女老师家中补课,多次遭到该老师丈夫汪某某性侵的事件有了新进展!”今天,新华网江苏频道从金湖县获悉,10月17日下午,金湖县公安局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并异地关押。
10月13日上午8时30分许,金湖县城某小学四年级女学生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其2014年5月至6月在任课女老师家寄宿家教期间,多次被该老师的丈夫性侵。
据受害人父母报案时陈述,今年6月下旬,他们获知女儿被性侵后,多次与该女教师进行交涉,谈及相关道歉和赔偿事宜。在长达近4个月时间内就此未达成一致,学生家长遂报案。接报后,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于当日依法立案,并予以刑事侦查。
10月14日和10月16日,该局两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讯问;10月17日下午,该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并异地关押。目前,此案依法正在侦查之中。
金湖县有关方面表示,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且属隐私类案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案件具体细节及侦查过程尚不宜公开。对此,请广大网民理解与支持,同时望知情者积极向警方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江苏:女童到老师家补课遭其丈夫性侵 嫌犯已被刑拘 作者:王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涉嫌强奸罪,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