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谎称清障人员诈骗车主啥后果
2013年8月26日12时许,刘某驾驶小汽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往北方向1443公里路段时,车辆与右侧护栏相撞。在刘某拨打报警电话后等待救援期间,杨某等人开着喷有“高速清障”字样的皮卡车行驶在该路段发现后谎称是高速清障队工作人员,能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后胡某和曹某等人相继驾驶装有警灯的皮卡车赶到事故现场,均对刘某谎称是高速公路路政清障队工作人员,能快速处理此次交通事故并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取得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后,确定以5000元钱交由胡某、杨某、曹某处理事故。三人将事故车辆拖至某收费站出口处一修理厂,胡某和杨某带刘某至附近银行取款,骗取其5200元。事后,胡某、杨某、曹某等人分得上述所骗款项。案发后已退回赃款56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谎称清障人员诈骗车主 三男子因诈骗获刑 作者:方坚强)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胡某、杨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