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人员收钱放任违法建设怎么处理
安徽宿州市埇桥区沱河街道办事处市容监察大队七中队队长潘浩、副队长孙建于2011年至2012年间,共同或单独收受辖区内的违章建筑商或建房户的钱款后,将部分款项送给上级相关部门以帮助消除违法建房信息,致使多处违章房屋顺利建成。日前他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违法所得。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 安徽宿州32名城管执法人员收钱放任违法建设被查处 记者 徐海涛)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本案中,被告孙建、潘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城管监察中队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辖区内的违章建筑商或建房户的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八十三条,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