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为捉野兔吃私设电网电死路人啥性质
小吴、玲玲夫妇平日里在沙雅县靠打临工为生,2013年12月30日下午,对野味垂涎已久的小吴、玲玲夫妇闲来无事,迫不及待的拿着从老家携带过来的裂变器和电瓶、细铁丝、小木桩,准备从操旧业电野兔解馋。小吴想着不花钱也能吃上香喷喷的野味,心里不禁沾沾自喜。小吴夫妇哼着小曲拿着工具骑着摩托车来到沙雅县某乡村的土路上,沿路边将裂变器、电瓶、与电网相连,欲使电流通过从而电死野兔。可没有想到,没过几个钟头,野兔没电上,私设的电网电流却将途经此路回家的阿某电倒,后阿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夫妻为捉野兔吃私设电网电死路人 各自获刑四年 作者:潘从武)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本案中,小吴夫妇私自将电网拉设在村民通行的道路上电野兔,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导致被害人阿某死亡,已侵犯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阿某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