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溥仪、婉容的名誉权还受法律保护么

2014-10-28 16:57:15 作者:李华阳 17人浏览 0人评论

溥仪、婉容的名誉权还受法律保护么

孟冰编剧、林兆华执导,冯远征、卢芳主演的北京人艺原创话剧《公民》,是根据“末代皇帝”溥仪的后半生经历创作而成。在《公民》在首都剧场正式上演10天后,溥仪四弟爱新觉罗·溥任特别授权代理人黎园女士于博客“梨园聊斋”发表声明,公开质疑《公民》存在情节失实、语言低俗等问题,并对溥仪、婉容的形象造成丑化后果,就此要求人艺方面作出澄清与合理解释。10月2日,郭布罗·曼若(又名郭曼若,婉容弟弟郭布罗·润麒之女、溥仪外甥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剧中存在失实情节,污蔑爱新觉罗家族,伤害在世亲属的感情;几乎就在同时,溥仪侄子金毓岚也向媒体发声,质疑《公民》有丑化溥仪情节。二人均表示希望人艺方面修改剧本,并赔礼道歉。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 溥仪四弟理代理人批"公民"丑化溥仪婉容:伤害家属感情)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七、是否构成侵害名著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虽然自然人死亡后已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民事权利。但名誉是社会对人的评价,不会因人的死亡而立即消失。保护死者的名誉,既保护死者近亲属的权益,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当死者名誉受损害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北京人艺原创的《公民》中确存在与溥仪婉容生前行为事实不符的情节和存在丑化侮辱性的语言,鉴于本剧已经公开上映,已造成对死者生前人格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死者近亲属有权利就北京人艺侵犯死者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现行法律规定,北京人艺应该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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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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