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拍结婚照闹掰男方起诉索要彩礼咋处理
杨先生诉称,2012年底,他经人介绍与孙小姐相识,恋爱一个月后,在女方的催促下,他们按照习俗举行了订婚家宴。他及家人给付孙小姐彩礼10001元,并购买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2013年4月,孙小姐打电话约他拍结婚照,他考虑到二人认识时间较短,拍结婚照时间过早,因此未去。孙小姐到他家大吵一架,此后两人没有联系。杨先生说,他本想“冷却”一下关系,没想到几个月后得知孙小姐与他人结婚。一怒之下,他起诉要求孙小姐退还彩礼钱以及金项链、手机。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情侣为拍结婚照闹掰 男方起诉索要彩礼)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杨先生给孙小姐的彩礼钱和金项链是以两个人办理结婚登记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因为两人最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杨先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所以对于10001彩礼钱和金项链应判决返还。但是手机属于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