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持刀杀女大学生女友血案法律分析
今年3月21日10时许,沈阳某大学南院图书馆南侧路上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身为沈阳某中学地理教师的隋某持刀将该大学外国语学校大四女生刘某持刀扎死。
这起校园血案第一时间传遍了网络,轰动了全国。隋某提刀驾车逃离后,于当日11时许投案自首。经审,隋某交代因感情纠纷持刀将刘某杀害。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教师持刀杀害女大学生女友 称恋情生变不愿分手酿血案 作者:王立军)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隋某不能正确处理情感纠纷,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