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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患精神分裂症其婚姻有效吗

2014-10-30 11:58:12 作者:李华阳 230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患精神分裂症其婚姻有效吗

四川省三台县永新镇一女子隐瞒精神分裂症病史与人结婚,婚后病发被丈夫发现要求离婚。2012年10月,永新镇村民杨某与何某经人介绍相识。次年2月,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个女儿。婚后,何某旧病复发,两次到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杨某这才知道妻子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经查,何某婚前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婚后未治愈。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子精神分裂症病史与人结婚 婚姻关系被判无效 作者:曾云 黄颂杰)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有关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本案中,何某婚前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婚后又未治愈,属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其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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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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