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精神分裂症其婚姻有效吗
四川省三台县永新镇一女子隐瞒精神分裂症病史与人结婚,婚后病发被丈夫发现要求离婚。2012年10月,永新镇村民杨某与何某经人介绍相识。次年2月,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个女儿。婚后,何某旧病复发,两次到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杨某这才知道妻子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经查,何某婚前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婚后未治愈。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子精神分裂症病史与人结婚 婚姻关系被判无效 作者:曾云 黄颂杰)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有关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本案中,何某婚前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婚后又未治愈,属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其婚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