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主编、记者“借”钱啥后果
2007年至2014年3月期间,张湾区男子郭家周先后采取冒充《人民代表报》《中国教育报》《中国教师报》《医疗养生》《科技信息报》等报刊主编、记者的手段,骗取网友信任后,以婚恋交友、帮助就业、帮助提前释放在押犯人、自己生病、家庭变故、帮助维权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郑某等10人现金共计1051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假冒记者诈骗10余万 湖北一男子获刑5年半 作者:李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郭家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所谓“借钱”名义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