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物业人员入户抢劫杀人案法律分析
盖志鹏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尖刀、胶带等作案工具,于2011年8月17日19时许,冒充物业人员进入本市朝阳区唐某、白某夫妇家中,先后将唐、白捆绑,当场劫得银行卡等款物,并逼迫唐、白说出银行卡密码及唐某公司保险柜密码。盖志鹏到唐家附近的银行自动提款机提取5万余元后,又前往唐某办公室劫取2万余元及玉石、茶壶等款物。为灭口,盖返回唐某家后,伙同同案犯将唐、白夫妇杀害。同年8月19日,盖志鹏又使用被害人银行卡购物消费共计4万余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冒充物业人员入户抢劫杀人案犯等今被执行死刑 作者:涂浩)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它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本案中,盖志鹏采取暴力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其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两罪应予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