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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冰糖冒充冰毒进行贩卖咋定性

2014-10-30 13:41:59 作者:李华阳 67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以冰糖冒充冰毒进行贩卖咋定性

27日下午,龙岗坂田派出所得到线索,有人通过网络约定交易毒品。办案民警巡线侦查,于当晚9点30分左右在宝安区沙井街道芙蓉工业区,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吴某平(男,25岁)、向某长(男,20岁)抓获,并缴获毒资1400元,查获疑似毒品一小袋。就在这时,两男子突然瘫坐在地,痛哭流涕,辩称所卖的不是冰毒,而是以冰糖冒充的假毒品。原来,两人为了行骗,决定用透明袋装一袋冰糖,网上寻找买家实施诈骗,并随身附带了吸管、锡纸等吸毒工具。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以冰糖冒充冰毒 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刑拘  作者:卞德龙)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吴某平、向某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冰糖冒充冰毒,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企图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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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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