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无警示施工路面酒驾翻车能获赔吗
今年3月23日凌晨1时许,黄某酒后驾驶小轿车从永春湖洋镇往桃城镇,途中超速行驶,行至位于东平镇高速路口施工路段时,车辆冲出路面外,翻入3米深的边坡。翻车时黄某摔出车外,后被送至永春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应对该起事故负全责。
据悉,该肇事路段属于被告中铁十一局莆永A3项目部在进行地面施工时临时开通的一条路道。死者家属认为,事故发生时施工路段并未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导致黄某翻车身亡,遂将施工方、承包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邀请廉政监督员、媒体记者旁听。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肇事路段是否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存在较大争议,在事实、证据方面均展开激烈的辩论。法院依法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取现场照片19张,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综合分析后认定在事故发生之时,该肇事路段并未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路面施工未设警示标志 男子酒驾翻车身亡获赔 作者:许萍萍 吴泉源)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路段施工,未设相应警示标志,导致黄某翻车身亡,中铁十一局莆永A3项目部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然黄某酒后驾车且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亦有过错,依法可减轻中铁十一局莆永A3项目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