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市挂牌侮辱诽谤他人咋处理
原、被告双方本来一起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后双方达成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与原告合作开发项目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原告。协议签字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转让款。但是此后,被告认为协议不公,要求将退伙协议作废。原告表示,只要归还转让款,协议即可作废。但被告皆以没钱搪塞,且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13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在泾县市民论坛发表《被某某诈骗真相》的帖文,并附其在县城挂牌游街的图片。该帖文中数处使用明显带有侮辱、诽谤等贬损性言辞。被告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论及游街行为,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带来了精神痛苦。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且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闹市挂牌侮辱诽谤他人 侵犯名誉权被判赔1元 作者:张玲 肖鹏)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法律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本案中,被告胸前悬挂侮辱性字牌在县城主要商业区站街的行为,使社会公众对原告形成错误认识,诋毁了原告的人格,造成原告社会评价贬低,名誉受损,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