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染性病勒索13岁女友介绍其卖淫法律分析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男子染性病勒索13岁女友介绍其卖淫法律分析

2014-10-31 10:40:40 作者:李华阳 41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染性病勒索13岁女友介绍其卖淫法律分析

通过微信“摇一摇”,19岁的男子孙方(化名)和13岁的女孩小红(化名)相识并发生关系,后来孙方染上性病。因怀疑是小红导致自己得病,他找到小红勒索治疗费用,在女孩无钱偿还的情况下,男子竟介绍女孩和不同的男子发生关系,从中抽取提成。目前,该男子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孙方发现自己得了性病,前前后后治疗花了2000元的费用。孙方觉得自己得病和小红有很大关系,决定向其索要“治疗费”,于是又通过手机和小红取得了联系,随后孙方到了河北故城,称自己得病花了8000元的费用,需要小红支付4000元的“治疗费”。

由于还是个学生,小红根本没钱给他,但孙方不依不饶,甚至还拿着木棍威胁小红,如果不给钱就报案,小红很害怕,就给他写了4000元的欠条。之后孙方一直在河北待着,等着小红还钱。几天后,小红找到孙方,先给了他100元钱,称自己会慢慢还他。“你不是说没钱吗?这钱哪来的?”看到小红掏出钱来,孙方感到很奇怪,便询问小红钱是怎么得来的。让孙方没想到的是,小红竟称自己和另外一个男子发生了关系,男子给了她100元钱好处。孙方顿时感觉这是一个挣钱的门路,就对小红说,可以将她带到禹城,因为毕竟在禹城认识的人多,这样能为女孩介绍更多的“客户”,方便女孩尽快还钱。于是,10月初,小红便跟着孙方来到了禹城。

在案件审讯过程中,孙方交代,自己与小红发生关系时,小红向他说自己16岁,他的确不知道小红未满十四周岁,而且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小红的证实。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13岁女孩微信“摇来”男友 男方染性病逼其卖淫  作者:吴宁宁)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孙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小红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其介绍小红和不同男子发生关系,从中抽取提成的行为,涉嫌介绍卖淫罪,应与敲诈勒索罪并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如果孙方确实不知小红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否则,不管小红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