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投资银行原始股为由骗1.16亿咋定性
52岁的刘梅芳户籍地为上海,胡明权是其丈夫,61岁,户籍地在广州。据指控,2003年5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刘梅芳、胡明权以投资中国农业银行原始股、香港电信上市项目或以资金周转等为名,骗取多名被害人交付款项,并承诺获得高额利润回报。
一开始刘梅芳的诈骗金额还比较小,后来,诈骗金额逐渐攀升,后来甚至单个人被骗就高达2000多万元。2007年12月至2011年2月间,刘梅芳以投资中国电信、中国农业银行原始股和矿山等项目为由,向被害人陆某珍声称将款项交其运作可获高额利润回报,骗取陆某珍人民币2605万余元。后刘梅芳仅归还人民币424万多元。
经司法审计,刘梅芳骗取他人款项合计人民币1.161亿多元,港币50万元,造成他人损失人民币1.03亿多元、港币50万元。被告人胡明权参与诈骗他人款项合计5058万余元,造成他人损失4448万余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夫妻以投资银行原始股为由诈骗 7年骗1.16亿 作者:林霞虹)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刘梅芳、胡明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中国农业银行原始股、香港电信上市项目或以资金周转等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涉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