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毒致幻强抢他人机动车担刑责吗
2014年3月6日16时许,家住清城区龙塘镇的罗某因吸毒产生幻觉,对经过其家门的一辆黑色小汽车产生强烈的占有欲,遂驾驶一辆女式摩托车追出去。追至某村路段时,罗某行至小车前方,用摩托车挡路的方式逼停小车,待司机下车后,罗某趁其不注意迅速拉开小车门上了车,并发动小车冲开司机的阻拦,将该小车抢走。司机迅速报警。
次日,罗某从被抢车内找到受害人联系方式,两次打电话给受害人明称抢了其车,并要求受害人归还其遗留在现场作案用的女式摩托车。第三天,罗某驾驶被抢小车在清城区与一辆白色小车发生交通事故,警方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罗某驾驶车辆属被抢车辆,遂将其抓获归案。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抢劫辩称因吸毒出现幻觉 法院:构成抢劫罪 作者:张俊)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它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本案中,罗某吸毒致幻,骑摩托车强抢他人小汽车,受害人被抢后站车前方阻拦其离开,但罗某不顾受害人安危,继续驾驶车辆撞向受害者,迫使受害者放弃阻拦。罗某行为已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使受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反抗无效,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罗某已年满18周岁,具备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吸毒后犯罪依法亦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