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电池厂工业废液趁天黑倾倒啥性质
2014年8月中旬,男子黄某周(现已取保候审)经过联系,以2万元的报酬,用一般小塑料桶从深圳市大鹏新区比克电池厂将五大桶工业废液分成约200小桶拉到其住所非法储存,后由其儿子黄某强、黄某伟趁晚上凌晨人少时,用一电动车将工业废液从暂住屋内拉到坪山新区赤坳路段东北侧荒地倾倒。
2014年9月12日凌晨4时许,黄某强、黄某伟再次用电动三轮车将最后14桶工业废液拉去现场倾倒时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14桶工业废液。经鉴定,涉案的工业废液是含有氯化物的有毒废物和含有铜、铅、镉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其中部分样本中检验到的氯化物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1倍,部分样本中检验到的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2倍至566倍不等。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收购电池厂工业废液趁天黑倾倒 涉嫌污染环境罪 作者:蔡佩琼)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本案中,黄某强、黄某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已涉嫌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