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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自己的”摩托车是犯罪吗

2014-11-01 15:49:25 作者:李华阳 40人浏览 0人评论

盗窃“自己的”摩托车是犯罪吗

钟某某把自己的摩托车典当给了典当行,却又想偷回来,不成想还没走出停车场,摩托车就从车上掉下来,被失抓了个正着。

2014年6月16日,谭某某来到安仁找钟某某玩,两人在聊天时,钟某某提及自己的一辆女式摩托车以4000元的价格典当给了一典当行,谭某某即提出可以帮其偷回来,并提出如偷回来,钟某某应付其几百元酬金,钟某某听后就动了心,表示听他电话通知再具体行动。下午2时许,钟某某从一朋友处借来一辆面包车,拿着自已的备用摩托车钥匙,与谭某某取得联系,两人开车在街上转悠。当晚6时许,两人开车来到车辆存放的地点金诚宾馆地下室。因为摩托车上了地锁,钟某某与谭某某两人将摩托车抬上面包车后开车逃离。在地下室出口的斜坡上,由于未固定,摩托车从面包车上滑落到地上,钟某某赶紧下车来扶,恰巧被典当行老板周某某看见,周某某当场将钟某某抓获,谭某某见势不妙,赶紧逃走了。

经鉴定,钟某某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为8185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摩托车押给典当行又偷回 构成盗窃被判刑 作者:侯志刚 谭水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摩托车虽是钟某某的财物,但已被钟某某典当给了典当行,系由他人合法占有,视为“他人的财物”,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该摩托车,价值达81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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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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