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日博士代购未获批文药品是犯罪吗
2011年,湖北武汉人王某赴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见其他留学生通过代购获得了可观的收入,于是,为赚取生活费用,王某效仿身边朋友做起了代购。
2012年初,王某以其本人及妹妹的名义,分别在淘宝网上注册店名为“日本直送快车”和“作嫁轩”的两家网店,主要从事药品、化妆品等商品代购。王某将货物打包邮寄至国内,由其妻子张某负责销售。海安网友杨某在与王某聊天时发现有利可图,也注册了一家名为“Loving july”的网店,加入到王某的代购行列中。
2013年6月,侦查机关发现杨某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名为“太田胃散”、“太田汉方胃肠药”、“新维生素U兴和S”等日本药品未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批文,便传唤杨某到案了解情况。询问中杨某承认自己知道淘宝网不允许卖药品,其在销售时刻意规避使用药品字眼,部分所售药品确实未经国家批准。经过多次询问,侦查机关掌握了被告人杨某及其协助王某销售日本原装药品的犯罪事实,并在武汉将王某、张某抓获。同时,侦查机关将扣押的部分药品送交药品监督部门进行鉴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由于上述药品没有获得进口药品注册批文,送检药品均被鉴定为假药。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张某、杨某销售假药金额共计30余万元,非法获利10多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代购药品未获批文 留日博士网售获刑 作者:丁冀)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数额或者数量的限制。本罪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本案中的“日本原装进口药品”,虽然在日本销售是合法的,但由于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批文,故均按假药论处,因此,王某、张某、杨某代购未获批文药品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