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执业药师考试作弊事件法律分析
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同负责的药师资格考试属于国家行业准入考试,10月18日、19日是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的日子,在陕西西安的7个考点,有25000多人参考,监考人员现场抓出了2000多名作弊的考生。这是一起用无线电传输方式进行考试作弊的事件,提供作弊设备的人,让多名同伙报名参考并提前交卷离场;而后,通过记忆,在场外共同合成完整试卷;请人在短时间内完成试题;最后,通过无线发射台向考场内的作弊者传递答案。在多个考点外,陕西省无线电监测站的工作人员都监听到了异常的无线电信号:1、2、3、4,请答完的考生再修改三道题,请答完的考生自行修改三道题。11到15题,2、4、2、1、2。第16到20题,0、5、3、1、4。第21到25题,1、2、4、3、2。用1、2、3、4、5代表A、B、C、D、E。这是一个非法的设台信号,因为它在140兆赫兹,140兆赫兹是国家不允许对讲机频段的。”监测人员分析,这应该就是一个正在传输考题答案的无线电信号,随后他们立即对这个信号进行了阻断,并将这个信号传输的语音录了下来。而在考场内,监考人员也通过技术手段,迅速锁定了携带无线电接收器等作弊工具的考生,并将他们“请”出了考场。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部部长杜方帅说: “有的人这一台(作弊)设备押金就是2000块钱”,“对这种电子作弊的(考生)处理是,取消他的全部科目成绩,暂停两年所有人事考试报名工作(资格)。”目前,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联合公安机关已经查处两个作弊团伙,对案情的调查仍在进行。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 陕西执业药师考试2000多人作弊被抓)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保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绝密级事项
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被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只要行为人非法获取处于保密时期的三种国家秘密中任何一种秘密,都构成本罪。
根据《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绝密级”,因此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的试题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
又据教育部在教密函(2005)1号文件解释 “启用之前”是指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特指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也就是说,“启用之前”指的是一次完整的使用过程,既包括使用之前,也包括使用之中。因此本案绝密试题在其使用完毕之前仍处于保密阶段,只限于考生和考场监考老师等相关人员知悉。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考题信息的,都将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本案其他涉案人员在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为了达到非法牟利目的,互相分工,互相协作,提前安排多名团伙成员,以报名参加考试为幌子,进入考场后,提前交卷离场,然后利用记忆共同合成完整试卷,非法秘密窃取国家绝密级试题信息,侵犯了国家秘密制度,其行为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涉案人员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分工协作的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涉案的2000多名考生,利用携带无线电接收器收到的场外传入的试题答案,是场外人利用枪手制作的答案,非被采取保密措施的试卷的答案,即考生非法获取的答案不是国家秘密,其行为没有侵犯国家保密制度,因此不够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与其他涉案人员也无共同的犯罪故意,亦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共同犯罪。应按照《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考试作弊行为作出相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