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诱奸“情人”12岁女儿啥性质
2014年1月的一天,家住缙云县舒洪镇的12岁少女小欣突感肚子疼痛难忍,于是前往医院求医。
在等待B超检查时,小欣提出要上厕所。而在医院的厕所内,小欣产下一婴儿。
这对于自认为平日里把女儿保护得很好的郑某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而更让郑某崩溃的是,再三追问下,小欣终于透露了这名婴儿的生父,就是与郑某相好了近10年的“情人”洪某。
郑某怎么也没想到,可以说是看着小欣长大的洪某,会将魔爪伸向自己的女儿。
随后,郑某带着小欣向警方报案,而洪某已潜逃不知所踪。
7月14日,缙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经过摸排,将洪某抓获归案。
洪某是缙云县舒洪镇人,今年47岁,从事汽车运输行业。
经查明,2013年3月的一天,洪某趁郑某外出工作,看到家中没有其他人,强迫小欣与其发生了性行为。
此后,在3月至6月之间,洪某又多次强迫小欣发生性关系。而因为年少害怕,小欣不敢将此事告诉母亲。
经鉴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鉴定结果支持洪某是小欣所生婴儿的生物学父亲。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诱奸“情人”的12岁女儿 致其产下一男婴 作者:王晨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洪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