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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警察逼迫卖淫女与其同居4年咋定性

2014-11-04 10:00:42 作者:李华阳 38人浏览 0人评论

假警察逼迫卖淫女与其同4年咋定性

37岁的石狮厨子苏某,认识了47岁的四川卖淫女英子,谎称自己是民警,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与英子保持着“恋情”。直到英子生病后,才发现男子的目的是骗财,她果断向警方报案。

经审讯,苏某(石狮本地人,37岁)交代,他是一名厨师,2010年认识英子,认识3个月后,他就拿出手铐给英子看,并告诉他自己在湖滨派出所上班,他每次去找英子,英子都会给他钱。

苏某说,他不记得具体拿了多少钱,大概有7万元。骗来的钱都被他花光了。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假警察逼迫卖淫女与其同居 4年后才被识破 作者:郭冰德)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苏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重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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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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